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549号
原告:金根良,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肖阿寿,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金根良诉被告肖阿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周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金根良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阿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根良要求撤回对被告肖阿寿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良撤回对被告肖阿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根良承担(已免交)。
审判员 张周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