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95号之十 被执行人刘乃仁。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乃仁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657819079,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6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乃仁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657819079,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付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