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亨嘉利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物流之家****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文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男,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上诉人乌鲁木齐亨嘉利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志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9民初3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亨嘉利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亨嘉利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鲁木齐亨嘉利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莉
审 判 员 安晶
代理
审判员 谢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