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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8民初2号

泽里俄木与文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泽里俄木;文建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8民初2号

原告:泽里俄木,男,1971年8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文建康,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泽里俄木与被告文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泽里俄木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里俄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里俄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泽里俄木负担。

审 判 长  克尔茨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