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8民初2号
原告:泽里俄木,男,1971年8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文建康,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泽里俄木与被告文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泽里俄木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里俄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里俄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泽里俄木负担。
审 判 长 克尔茨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