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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财保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周锡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周锡友;潘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财保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乙-22至24,27至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863630753J。

负责人:张少文。

被

申请人:周锡友,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

申请人:潘丽萍,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锡友、潘丽萍的银行存款40891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法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锡友、潘丽萍名下408915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