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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216号之一

刘清娟、临沭县清泉农机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清娟;临沭县清泉农机专业合作社;李玉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清娟,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临沭县清泉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驻地。

被执行人:李玉彩,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鲁1329执保1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玉彩的银行存款xxx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玉彩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