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9执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3733号
法定代理人: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希,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金柳大道66-1号
法定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兰混凝土公司)与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9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冀0609民初13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弘扬建设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6992.46元。经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现执行完毕将剩余款项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21.9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祥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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