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蔡建平,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蔡亚明,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蔡色宝,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平与被执行人蔡亚明、蔡色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请求本院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闽0623执恢1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商英珍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