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802司救民1号 救助申请人李永芬,女,汉族,生于1952年1月2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救助申请人李永芬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对民事调解书中没有执行的部分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雨城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蒋志勇支付救助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9.5万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蒋志勇无法将应付款项给付到位,导致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永芬国家司法救助金25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