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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6执恢237号

王喜荣与万新潮、闫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喜荣;万新潮;闫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荣,男。被执行人万新潮,男。被执行人闫莉,女。本院在执行王喜荣与万新潮、闫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新潮、闫莉应履行1077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执行费1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闫莉已履行案款20000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200元闫莉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王喜荣同意终结本案案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李更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