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荣,男。被执行人万新潮,男。被执行人闫莉,女。本院在执行王喜荣与万新潮、闫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新潮、闫莉应履行1077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执行费1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闫莉已履行案款20000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200元闫莉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王喜荣同意终结本案案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李更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