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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663号

牟思忠与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牟思忠;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巴南区惠民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663号

原告:牟思忠,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凤,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负****。

法定代表人:刘均。

被告: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巴南区惠民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惠民镇沙井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烈君。

被告: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

法定代表人:蒲克建。

原告牟思忠与被告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巴南区惠民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牟思忠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思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