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663号
原告:牟思忠,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凤,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负****。
法定代表人:刘均。
被告: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巴南区惠民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惠民镇沙井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烈君。
被告: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
法定代表人:蒲克建。
原告牟思忠与被告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巴南区惠民菜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牟思忠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思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