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302刑初4号

吴庆国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吴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刑初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庆国,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成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刑诉(2017)1081号、埇检刑追诉(2018)5号及埇检刑追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庆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3月30日、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群、代理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庆国及其辩护人葛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沈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注册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并安排被告人吴庆国负责管理该公司公章及财务事项,完颜某(另案处理)负责该分公司所有业务。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虚构项目工程,并利用虚假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签订虚假的承包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3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另案处理)、赵新闻(另案处理)在明知自称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为虚假工程的情况下,仍对外声称该工程系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后又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朱某1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朱某1、李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因该工程不能施工,在被害人朱某1的追要下,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退还朱某17万元。 二、2015年8月8日,赵新闻在明知宿州市埇桥区“清水苑”美好乡村安置社区建设工程为虚假工程的情况下,伪造了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村民委员会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清水苑”项目的意向书,后又将该工程承包给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分公司),2015年9月,宿州分公司将该工程介绍给了被害人朱某1。赵新闻伙同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骗取被害人朱某1工程款保证金10万元。 三、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赵新闻虚构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美好乡村安置社区建设工程,骗取被害人封某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保证金5万元。 四、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赵新闻虚构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美好乡村安置社区建设工程,称该工程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又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朱某1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朱某1、章某、姚某1工程保证金45万元。 五、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在明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为虚假工程的情况下,仍对外声称该工程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后又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何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何某工程保证金40万元。 六、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自称是广西矿建集团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其明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为虚假工程,仍对外声称该工程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后又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张某1工程保证金20万元。 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庆国伙同完颜某、杨某2(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与安徽宿州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萧县华某文昌苑6#、7#、8#、1#、9#楼工程的承包框架协议书。2016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协议。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杨某2以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许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中的6#、7#、8#楼发包给被害人许某,骗取被害人许某缴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3万元。 2017年3月14日14时,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宿州市灵璧县院内将被告人吴庆国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庆国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庆国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吴庆国归案后及当庭均如实供述,系坦白;被告人吴庆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退还被害人封某5万元,被害人何某的40万元保证金中的27万元退至洛阳纽爱奇对公账户。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沈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注册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并安排被告人吴庆国负责管理该公司公章及财务事项,完颜某(另案处理)为该分公司具体负责人。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虚构项目工程,并利用虚假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签订虚假的承包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3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等人在明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为虚假工程的情况下,对外声称该工程系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朱某1、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朱某1、李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其中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万元)。因该工程无法施工,被害人朱某1向被告人吴庆国等人追要保证金,被告人吴庆国等人退还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7万元。2015年9月,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伙同赵新闻(已判刑)等人,明知宿州市埇桥区“清水苑”美好乡村安置社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符离镇清水苑工程)为虚假工程,伪造了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村民委员会与赵新闻的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符离镇“清水苑”项目的意向书,将该工程介绍给了被害人朱某1。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吴庆国、赵新闻等人以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朱某1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朱某1、章某、姚某1工程保证金55万元,其中10万元系被告人吴庆国等人从被害人朱某1承包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缴纳的剩余保证金中抵付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新能源风力发电工程协议,证明秋扒乡黄岭村(崔某1)与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签订的协议。 2、情况说明,证明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据的情况说明,未批复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 3、营业执照及任职书,证明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于2013年8月7日成立,负责人沈某。由完颜某为该分公司具体负责人。 4、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1、《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机组工程施工合同》2、《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机组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荣华粮贸有限公司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4、《清水苑安置社区施工合同》5、《内部承包协议》(清水苑安置社区施工合同分包),上述五个合同或协议均不是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不是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也没有授权沈某设立该公司。《关于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及完颜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不是该公司所发文件。完颜某与所谓“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签《租房协议》不是该公司所签署。两份给完颜某的《授权委托书》不是该公司所发文件。沈某,男,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55××××××××,此人不是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5、宿州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及决定,证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该局申请撤销“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调查核实,该分公司为沈某以欺骗手段申请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现经该局研究决定,同意做出撤销“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吊销该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办理时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表》、标称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的《关于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及沈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上的印文“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4502000038779”印章进行鉴定,结果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存在差异。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 6、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上所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4502000038780”印文与所送样本内容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4502000038780”印文,两者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7、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证明送检《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还款承诺》、《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关于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及沈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上四处印文“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4502000038779”与送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上印文“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4502000038779”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8、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检材1为合同编号LYNAQ-XNYKFFDXM-2015-001号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包单位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完颜某签字;检材2为合同编号LYNAQ-XNYKFFDXM-2016-001号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单位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某、完颜某签字,2016年7月6日中“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4502000038779”印文与样本中“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4502000038779”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9、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兹证明吴庆国(身份证号3404031965××××××××)非该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2(身份证号3402211968××××××××)非该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兹证明杨某1(身份证号3422011972××××××××)非该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10、税务登记信息,证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无税务信息。 11、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朱某1举报线索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7月,朱某1、朱某4等人举报灵璧县夏楼镇吴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至安徽省公安厅,后安徽省刑警总队打黑队将线索转至灵璧公安局核查。2016年11月9日,朱某1在埇桥区接受询问。举报完颜某诈骗朱某1现金130万元,损失50多万元。 12、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河南省栾川县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的发包单位是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承包单位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完颜某。 13、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工程名称洛阳纽爱奇能源开发风力发电项目。发包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代表沈某。承包人朱某1。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通过研究决定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并任命朱某1同志为项目部副经理,负责协调指导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监督工程款的使用。后补充协议中承包方增添了李某。 14、授权书,证明授权书载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经研究决定,授权朱某1同志,为洛阳市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栾川县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基础与土石方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合同载明发包人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闻。承包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宿州市符离集镇《清水苑安置社区》。 16、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协议,证明协议书载明工程名称宿州市符离集镇《清水苑安置社区》,发包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法人代表沈某,承包人朱某1。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通过研究决定成立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符离镇清水苑安置社区工程项目部,并任命朱某1同志为项目部副经理,负责协调指导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监督工程款的使用。 17、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通知单,证明施工方工程部负责人吴庆国签字,该开工通知单系被告人吴庆国、赵新闻等人伪造的。 18、朱某1提供的河南洛阳签订合同履约金收据及二次保证金收据照片,证明朱某1于2015年7月22日交给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合同履约金5万元。于2015年8月12日交给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合同履约金20万元,收款人吴庆国签字。 19、收条,证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朱某1交付符离镇清水苑工程项目工程保证金10万元整,实收现金,证明人赵某。 20、收据,证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收被害人朱某1符离镇清水苑项目保证金50万元,收款人赵新闻。 21、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兹证明由朱某1本人交给宿州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符离镇清水苑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整,以后由宿州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退还给朱某1本人,无需退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22、合作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2015年7月9日,成都安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1,委托人左某2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闻签订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村美好乡村“清水苑”安置社区。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新闻委托左某2全权代表公司签订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安置社区项目合同及相关事宜。授权期限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23、意向书及检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赵新闻伪造一份有其所在的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清水苑”工程的意向合同书。2015年8月12日、10月23日被告人赵新闻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宿州分公司签署建设“清水苑”工程合同。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新闻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协议,证明由于各种原因“清水苑”项目无法施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责。 24、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于2004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赵新闻。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沈某。 2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完颜崔侠农行卡6228483169208496570开户资料及2016年6月1日至今的交易流水;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银行账户34×××24交易流水。 26、印章及签名,证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及朱某2自己的签名。 27、章某、姚某1银行卡明细,证明2015年12月14日取现397000元,在宿州农村商业银行曙光支行。姚某1用其妻子银行卡取现3万元。 (二)视频光碟4张,证明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对被告人吴庆国利用虚假工程骗取朱某1保证金的报道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广西矿建集团淮南分公司和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广西矿建集团在宿州市埇桥区承建了“2112工程”鸿飞新型墙材料的厂房项目,为了承建这个项目,他在埇桥区城东完颜某的家中成立了广西矿建宿州公司。成立之后至今他把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委托完颜某管理,如果完颜某找到项目后,拿着对方签好的合同,来淮南找他盖章,并向广西矿建集团公司汇报。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是没有注册资金的,只是在工商注册,独立经营(以营业执照为准),他是负责人。他委托完颜某负责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所有业务,由完颜某自负盈亏,双方签订有委托书和经营承包协议。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有四个人,负责人是他,实际负责人是完颜某,他安排吴庆国在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管理公章。完颜某聘用一个杨某2的男子负责谈项目。他知道宿州分公司业务项目有洛阳的工程,宿州符离集清水苑的工程,灵璧有一个工程。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没有资质,用的是广西矿建集团的资质。洽谈成功有三个项目:洛阳的工程,宿州符离集清水苑的工程,灵璧的工程。这三个项目是完颜某和建筑单位洽谈好,签好承包合同之后到淮南向汇报,他盖章并向总公司汇报。完颜某和分包工头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是其自己决定向下分包,不需要向他汇报。相关承包合同我盖好章后就交给完颜某了。2016年10月份,完颜某向他提供了一个关于洛阳有个风力发电的工程的合同文本,他在该合同上盖了广西矿建集团的行政章,交给广西矿建集团审核存档。2016年11月份,他见到对方建筑单位的董事长,对方要求马上进场施工,他担心对方资金有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没有开工。符离集清水苑的工程是完颜某负责谈的,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合同,向下分包都是完颜某一手安排的。他只负责在和建设单位签承包合同盖广西矿建集团的行政章。灵璧的工程他只是在合同上盖广西矿建集团的行政章。 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符离镇清水村书记。他们村有开发新农村的意向,但因为土地等问题最后没有结果了。当时他曾代表村里只向符离镇相关单位和领导口头汇报过。后来他代表清水村民委员会和成都安纳投资有限公司左某2签署过一个意向书,到2015年因为左某2没有资金投入,他们也没有办下来土地批复,左某2和他们的意向合同就解除了。2015年八、九月份,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左某2在村里通过村民租了一块地盖起了活动板房并对外称是清水苑工程项目部,当时清水村民委员会是不知情的。他是2013年在清水村村部装修时认识张某2的,他没有委托张某2以他个人名义或清水村名义对外发包任何项目工程。他本人和张某2没有任何关系。2015年七、八月份,左某2、赵新闻等人来清水村村委会问可有清水苑工程,他当时回答说没有。他本人及清水村和赵新闻从来没签署过任何协议。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公司和清水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宿州市埇桥区清水村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的合同意向书是假的,合同上边的朱某2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字。他们和张某2及张某2公司没有经济关系。完颜某、吴庆国、朱某1都到清水村来过。 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的一天,完颜某给她打电话说税务局要处罚完颜某的公司。完颜某问她在税务局可有朋友帮忙疏通下,后让她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帮忙做账(代帐会计),每月给800元辛苦费。当时吴庆国在场,完颜某介绍吴庆国是广西矿建的经理。《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她本人所签,当时是吴庆国打电话通知她到税务局大厅,她没有见到沈某,都是吴庆国安排的。她和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没有劳务合同,没有代为保管过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账目及会计凭证。吴庆国给她十几张银行对账单子和零散的几张银行转款凭证。因建账需要相关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出资相关证明等,完颜某等人始终没有提供,她也就没有建账。2016年6月份,她找吴庆国讨要辛苦费,吴庆国给她现金3000元。 4、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栾川县秋扒乡黄岭村村委会主任,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又名李彦宾)。2015年七、八月份,刘某来到秋扒乡黄岭村村委会想在秋扒乡搞风力发电项目,当年10月15日前后,刘某代表洛阳纽爱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和秋扒乡黄岭村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原件在村里保管,没有具体内容,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只是一个临时的《协议书》,只是表示了一个意向。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崔某1证言一致。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明他于2015年6月份通过合肥人陈某1认识完颜某,第一次见面在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办公室。完颜某有一个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有意向将工程承包给他,他找合伙人李某合作。在签订正式的合同之前他和陈某1赶到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的施工现场看了下地理位置。他和李某还有陈某1一起到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新庄59号自建房),吴庆国拿出来的《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他和李某看到的是原件,并给他们留了一个复印件。2015年7月22日,在完颜某的办公室他和李某一起和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当时他交给吴庆国5万元合同履约金,吴庆国给他一张编号为NO5528343的收据。后因李某对合同提出异议,他们修改后又在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从新签订了一个合同。NO5528343收据的内容为预收合同履约金5万元,这张收据他当时拍照了。在正式签合同的当天吴庆国又将这张收据收回去了,并让他们加了15万元。编号为NO7221002,内容为预收合同履约金5万元,签名是吴庆国本人所签。后来交的15万元现金也是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交给吴庆国的。随后完颜某就让他们到河南的施工现场做先期的准备工作,直到2015年11月底也没能进场施工,后他和吴庆国,杨某2一起跑了十几趟河南,每一次到河南吴庆国等人都让他花钱请客吃饭、住宿,共花有十几万。后来说对方还在办手续,项目没有立项。他交给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吴庆国20万元合同履约金。2015年9月份,他向完颜某要回2万元钱,2015年底,又要回5万元钱。2015年12月初,他向完颜某借10万元,但他没还给完颜某。他把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出具的两张共20万元的收据还给了吴庆国,相当于完颜某现在还少他3万元合同履约金。到2015年12月底,迟迟没有接到进场开工的通知,这时完颜某又向他们推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GF-1999-0201发包人为宿州市鑫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项目。2015年12月6日,完颜某带他到埇桥区新都市华庭东区张某2的金融公司二楼,当时还有吴庆国、赵新闻、张某2、还有不认识的人在场。完颜某让他把10万元清水苑安置社区的工程履约金交给赵新闻,赵新闻拿到10万元钱后就交给张某2了。交完工程履约金后,他和吴庆国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有他、完颜某、吴庆国在场。合同上的加盖的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公章和法人章都是吴庆国加盖的,合同中约定由他承建符离镇清水苑安置社区的工程,交给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150万元工程保证金。他与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签订完符离镇清水苑安置社区内部承包协议后,2015年12月6日,他拿到宿州市符离集清水苑美好乡村工程的进场通知书,2015年12月14日,他和章某在宿州市农商行用章某的银行卡预约取了397040元,他又凑5万多元,总共带了45万元现金,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办公室交给吴庆国,吴庆国拿到45万元后交给完颜某。完颜某没出任何手续,交完4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他带着施工队也进场到符离镇清水苑安置社区的项目部了,但是一个姓张的老头和左某2不让他们进场,他找到完颜某,完颜某说要想干清水苑安置社区工程得先出15万元把这个建好的项目部买下来,他让完颜某从45万元工程保证金里扣除,后完颜某带15万元现金交给左某2把这个建好的项目部买下来,他才进场的。2016年2月份,他一直不能施工,手里也没有交给完颜某保证金的手续,他找完颜某,完颜某把两张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证明,编号7211903盖有宿州市鑫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的50万元工程项目保证金的收据交给他。赵新闻控告张某2诈骗一案,完颜某让他到三八派出所做笔录,完颜某说这10万元钱是他的钱,但钱他没见一分。2015年12月13日下午,他和章某到完颜某办公室,完颜某说交完保证金工程就可施工,吴庆国也在办公室。完颜某要求他直接交现金。吴庆国带着他和章某到了宿州农村商业银行曙光支行进行预约第二天取款。吴庆国在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负责盖章、收钱、打收据的事情,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公章都是吴庆国保管的。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初,他通过安徽合肥的朋友认识陈某1,陈某1说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在河南有个大项目,在宿州一宾馆里见到了自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业务经理的杨某2。杨某2向他们宣传了洛阳秋扒乡黄岭村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情况。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位于宿州市,杨某2介绍了自称是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负责人的完颜某,吴庆国自称原属于广西矿建淮南分公司,现在按照领导安排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代为管理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公章及财务的业务经理。在完颜某的办公室他看了广西矿建集团与河南纽爱奇风力发电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为了增加他的信任,还对他出示了一些关于该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资料及广西矿建集团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总承包合同。完颜某又让他和陈某1一起到河南洛阳考察。2015年7月中旬,他和陈某1到河南洛阳考察遇见朱某1,然后他和朱某1、王某2一起商量合股干并相约到宿州见面谈合伙的具体事宜。2015年7月22日,由朱某1做代表和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签署《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协议》,签署合同的时候他、朱某1、王某2、陈某1、杨某2、完颜某、吴庆国在场。签订协议的当天,朱某1在宿州分公司吴庆国的办公室交了5万元现金。他还用手机拍摄了一张照片。吴庆国收钱后给朱某1开了张收据加盖了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吴庆国在收款人上面签了字。后来吴庆国等人要追加保证金,吴庆国把这5万元收据收回去了。之后王某2退出,完颜某、杨某2、吴庆国和他、朱某1到河南洛阳考察该项目,考察的费用是他和朱某1按照股份均摊的。2015年8月4日,他交给朱某11万元合伙股金。他和朱某1发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协议》中对他和朱某1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又加上王某2已经退出,他和朱某1于2015年8月4日找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完颜某、杨某2、吴庆国等人,经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由吴庆国经完颜某同意后,由杨某2修订审查后在上面加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公章。2015年8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当天朱某1提出要求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出具确认朱某1项目经理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完颜某同意后,出具了一份由杨某2起草修订后定稿的《授权书》,由吴庆国在《授权书》上加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公章。2015年8月中旬,在宿州他和朱某1住宿的宾馆里,杨某2说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让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交40或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经杨某2和完颜某、吴庆国商定后决定由朱某1和他来承担。经协商后他和朱某1再补交15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他和朱某1在吴庆国的办公室补交了现金15万元。吴庆国在上面加盖了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交过2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未能进场施工,但杨某2和完颜某、吴庆国安排他和朱某1给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刘某送礼物并请吃饭。2015年8月26日,他和朱某1找到杨某2和完颜某、吴庆国提出进场施工的时间表的要求,杨某2、完颜某、吴庆国给了他们一份《告知书》,上面的内容是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等通知书在开展具体实施工作,落款是2015年8月25日。这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他出资3.5万元。2015年8月底以来,他多次与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方一直推脱工程还未开工。最近,他看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利用假公章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报道,才感觉被骗了。他多次与朱某1协商追款,才得知朱某1又陆续被对方骗取工程履约保证金近200万元,现在完颜某、杨某2、吴庆国已经失去联系。 3、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6日,朱某1给他说拿到宿州市符离集清水苑美好乡村工程的进场通知书了,让他来宿州考察这个项目。2015年12月8日左右,他和陈某2、姚某1三个人一起到符离集清水苑美好乡村项目部找到朱某1。2015年12月10日,朱某1带他去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在完颜某办公室,他问完颜某这个工程是否可靠,完颜某说这个项目的进场通知书都给朱某1了,这件事是板上钉钉的了,但这个工程需要40万元的保证金。完颜某还说只要交钱这个工程就给朱某1做。当时他、朱某1、完颜某、吴庆国在场。2015年12月13日上午,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完颜某要求40万元保证金必须是现金,他们预约银行取款时朱某1接到电话说工程保证金要再加5万元,姚某1是准备来清水苑工程做食堂的,他问姚某1借了3.2万元,凑齐了5万元。2015年12月14日,他和朱某1、姚某1一起把钱交给了吴庆国,完颜某把保险柜打开,然后把45万元装进保险柜里。朱某1交完钱之后要完颜某打收条,完颜某、吴庆国和朱某1说保证金是150万元,现在加上洛阳的项目保证金才有60万元,朱某1还差90万元,现在进场通知书、图纸、合同都交给朱某1,让朱某1不要担心,凑够150万元给朱某1打个总条。2015年9月份,他和朱某1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完颜某的办公室见到赵新闻。 4、被害人姚某1的陈述,证明与被害人章某陈述一致。2015年12月14日上午,朱某1开车带着他和章某去银行取钱,他用老婆金葵香的农行卡(卡号:62×××78)取了3.5万元,章某拿了3000元现金交给银行,从银行取了40万元,章某还有1.8万元现金,总的凑了45万元现金,章某把这45万元的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朱某1带他们去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进门后吴庆国出来,朱某1把钱交给吴庆国,吴庆国拎着钱带他们到完颜某办公室。到了完颜某办公室,吴庆国把钱放到保险柜里,完颜某把保险柜锁好。 (五)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完颜某的供述,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是2013年快过中秋节,由沈某在宿州注册成立的。沈某是负责人,公司办公地点在宿州市埇桥区,沈某安排她洽谈业务,但没有用工合同。到现在一个工程没有介绍成功。公司由她负责跑业务,吴庆国管公章、财务,杨某2负责起草合同和从社会上拉人头过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她见过,上面的签名不是杨某2就是吴庆国签的她的名字。该合同是吴庆国搞的,刘某本人签名属实的。2015年5月份,她和吴庆国、杨某2在洛阳市里位于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签署的。她不知道为什么合同上面完颜某的签名是别人代签的,她不知道签合同前是否考察过该项目的真实性,也没见关于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手续不全,不能招投标。《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协议》由杨某2起草的合同,吴庆国负责在合同上面盖吴庆国保管的印章,上面的签名是朱某1的亲笔签名,当时她、吴庆国、杨某2、朱某1都在现场。吴庆国确实分两次收了朱某120万元现金,是《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朱某1提供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0201,签署合同时吴庆国,杨某2,她,赵新闻都在场。上面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章印鉴,沈某个人印章都是吴庆国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她见过,时间是2015年12月初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由杨某2起草的合同。该合同上面第二页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章印鉴,最后一页是沈某个人印章和广西矿建宿州市分公司都是吴庆国的事情。2015年12月6日的《工程开工通知书》是吴庆国搞的,都是沈某安排的人在控制,钱是交给吴庆国收的。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是符离清水村书记朱某2拿着来骗点好烟好酒。赵新闻,左某2,张某2到宿州市书记朱某2,都是吴庆国在操作。洛阳秋扒乡风力发电项目是洛阳纽爱奇风力发电信息公司刘某搞的这个项目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实施,她坐朱某1的车和杨某2,吴庆国一起去过洛阳秋扒乡工地去过十几次,都是朱某1花钱消费,朱某1给刘某送过烟和酒,但是这个工程因为种种原因到现在也没有开工。她去过洛阳多少次,也没见过正规的工程手续。 2、同案犯赵新闻的供证,证明他是鑫发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4年之后就他一个人经营,公司没有资产。2014年4月14日,公司被安徽省建设厅批准为三级资质。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左某2、张某2,然后他们一起谈清水苑工程合作事宜。左某2给他提供一份与清水村书记朱某2签订的清水苑工程意向书。2015年8月8日,他与朱某2签订合作开发清水苑工程,由他负责融资、朱某2负责变更土地用途。同年10月他知道清水苑项目是假的,根本不能施工。2015年8月,他打电话给完颜某说了清水苑项目,8月12日,在宿州分公司办公室他和完颜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他和朱某12015年认识的,但不熟悉。2015年9月份,在宿州分公司办公室,完颜某给朱某1说他在符离镇清水村有个清水苑工程,后他和朱某1、完颜某三人到符离镇考察了该工程,考察后朱某1同意做这个项目。12月6日,在都市华庭东区达飞贷款公司二楼办公室,他、朱某1、完颜某、张某2、左某2都在场,朱某1交给完颜某10万元保证金,完颜某接过10万元后将钱给他,他给朱某1打了张10万元的收条,他当时把10万元交给张某2,张某2第二天又给他出具一张收据。他和朱某1之间没有协议,朱某1给他10万元钱是完颜某安排的。2016年4月,他到公安机关控告张某2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2将10万元钱退还给他了,后这钱都被他花了,他没有退还给朱某1。他只收朱某1这一笔10万元,但他以鑫发公司名义给朱某1还开具一张50万工程保证金收条。他来公安机关之前,完颜某给他打电话叫他自己将清水苑工程的事全部扛下来,完颜某在外找人给他活动。这都是完颜某逼迫的,因他借完颜某20万元没能力还。10月份,他知道清水苑工程不存在,但实际上他收了朱某110万元钱,他和完颜某商量退钱给朱某1的事,完颜某让他自己凑50万元退。2016年3月28日,在宿州分公司办公室,完颜某和他商议把清水苑工程合同解除了,这样就属于民事责任了,他们就构不成刑事责任,这样朱某1控告也构不成刑事犯罪了。他现在只有债务没有债权,大概有四五百万债务。他都是听完颜某的,然后虚构了清水苑工程,隐瞒真相向社会宣传,他拿着鑫发公司的章做道具配合完颜某、吴庆国。完颜某和吴庆国用空壳公司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和他的空壳公司鑫发公司签订所谓合同,这个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在和宿州分公司履行《内部承包协议》时,他又隐瞒工程没有任何开工审判手续的事实,利用当事人急于发财心里,按照完颜某和吴庆国授意,出具一个盖着鑫发公司公章的所谓开工通知书,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他后来又多次出具虚假的证明、收据,为了干扰司法机关调查。他还按照完颜某和吴庆国要求写了一张欠条,就是想把该事往民事范畴搅,然后在通过公司宣布破产将保证金据为己有。当庭供述称,他只诈骗朱某110万元钱,那50万和他无关,他不知道,虽收据是他出具的,但他后来带着被害人一起去找完颜某要钱了,都是完颜某操作的。 (六)被告人吴庆国的供述,称广西矿建淮南分公司法人代表是沈某,包括他有七、八个人。他是2013年的9月4日来到的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办公地点租用的完颜某的家,沈某向他介绍完颜某负责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业务。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四个人,分别是完颜某负责谈工程业务;杨某2负责拟定合同书、介绍施工队伍;杨某1是代账会计,他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负责管理公章。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完颜某,杨某2向完颜某汇报工作,他向沈某汇报工作。2015年8月或9月,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杨某2向他介绍朱某1是浙江的一个老板,准备开发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项目的。《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他在公司见过该合同,合同上的刘某是其本人签名,完颜某签名是他代签的。该合同是2015年的5月份,他和完颜某,杨某2在位于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签署的。签署合同前该项目的真实性他不知道,他只负责签字盖章,他没有见过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协议》由杨某2起草的,他负责在合同上盖印章,签合同时他、杨某2、完颜某、朱某1都在现场。编号为NO721002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是真实的,上面吴庆国的签名确系他本人所签,朱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是拍摄件,原件已被他收回。20万元现金确实收了,是分两次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0201,他见过该合同,签署合同的时他、杨某2、完颜某、赵新闻在场。上面广西矿建集团有公司章印鉴,沈某个人印章都是他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他见过该合同,时间是2015年12月6日,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由杨自华起草的,签合同时他、杨某2、完颜某、朱某1在场。关于上面第二页盖的是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章印鉴,最后一页是沈某个人印章和广西矿建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是他盖的。《授权委托书》是杨某2起草的,他拿到淮南找沈某,沈某亲手盖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邓某私章。《工程开工通知书》是赵新闻给他的,他在施工方工程部负责人处亲笔签名吴庆国,日期为2015年12月6日,他没有收过关于这个工程项目的相关保证金。2015年12月12日,他按照完颜某的安排去徽商银行帮助朱某1预约取款符离工程“清水苑”的履约保证金。朱某1,章某还有一个朱某1带来一个人(姚某1),来到广西矿建宿州市分公司并带来了一黑色塑料袋包现金,他接过这包钱到3楼最北头完颜某的办公室,这些钱是符离集清水苑工程项目保证金45万,他打开看了一下然后将钱放在完颜某的办公桌上。他曾借朱某15000元给孩子交学费,目前还欠朱某14000元。2006年过春节钱,朱某1塞给他2000元过节。他向赵新闻提供过一份符离镇清水苑的工程进场通知书,上面的签名是他本人所签,这个工程至今也没有开工。他和杨某1一起去过税务机关做过税务申报工作。他给过杨某13000多元的辛苦费用。他很后悔,他奉劝完颜某不要在继续以假公司,假工程,假公章去骗人钱财了,争取早日把朱某1的实际损失挽回,争取宽大处理。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就是完颜某说了算,他按照完总的安排去收钱、开收据盖章的。公司也没有会计、统计、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完颜某、杨某2和他三人出头露面,沈某一般情况下不出面,没有其他工作人员。他没见到过宿州市鑫发房地产公司持有资格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有关的专业管理人员,公司就赵新闻一个法人代表。他在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共收取六笔保证金。第一个是朱某1和李某交来的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20万元现金。第二个是朱某1、章某、姚某2交来的符离清水苑项目保证金45万元现金。第三个是朱某1和封某交来的清水苑项目绿化保证金5万元现金。第四个是张某3转账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账户的20万元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第五个是何某转账到完颜崔侠账户上的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10万元。第六个是何某转账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账户的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30万元。其中涉及到的现金都是交到他手中的,以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名义收的,实际上由他保管的。其中涉及到的银行转账都是直接转入完颜崔侠农行账户和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账户上。上述第一个朱某1交的20万元保证金,后完颜某的安排先后退还朱某12万元现金和5万元现金,还剩13万元保证金。对于这13万元保证金,朱某1一直催要,完颜某、赵新闻以虚构的符离“清水苑”工程为名,要求朱某1按照清水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要求交给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150万元工程保证金。先交1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符离清水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就开始生效,否则就自动作废。朱某1表示时间要求紧,一时拿不出10万元,就要求把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13万元退回来,然后交给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10万元,作为清水苑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完颜某不同意,利用朱某1急于挣钱的心理,对朱某1说洛阳风电工程的保证金还在洛阳的公司那里没有退,现在不交10万元,清水苑工程也干不了,朱某1就表示授权完颜某出面借10万元,给6000元利息。2015年12月6日,朱某1为了清水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启动,就以借的形式从完颜某处借了10万元,这10万元就在宿州市银河一路张某2的办公室里,在完颜某、他、赵新闻、赵某、张某2、朱某1的见证下,转了一圈。具体就是朱某1借完颜某10万元,朱某1把这10万元作为清水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保证金又交给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作为清水苑工程的承包方,又将这10万元交到赵新闻手里,赵新闻又将这10万元交到张某2手里,都是做给朱某1看的。这10万元朱某1也不用还,朱某1以洛阳风电工程交的保证金还有13万元在他这里,直接就变成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还欠朱某13万元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也就是朱某1用自己的洛阳风电工程10万元保证金,再次交给了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符离清水苑项目,朱某1还支付了6000元的利息。朱某1剩余的这3万元保证金,他按照完颜某的安排给了杨某2。这么捣鼓几次后,朱某1关于洛阳风电工程的保证金收据就被我收回销毁了。朱某1、章某、姚某2交来的45万元现金是清水苑项目保证金。他把朱某1保证金里面的2万元按照完颜某的安排转给沈某。他很后悔,完颜某让他在收条和证明上签字,但是实际上没把朱某145万元交给赵新闻,这是完颜某安排他签名,目的就是不让公安机关调查。清水苑工程开工通知单也是完颜某安排他签的,当时是为了欺骗朱某1拖延时间。关于假的广西矿建总公司公章,在赵新闻出事后,他按照沈某的安排还给沈某了。沈某利用开办假公司,让他掌管假公章,完颜某联系虚假的不能开工的工程,杨某2在社会上拉人头,寻找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欺骗朱某1、张某3、何某、封某等人,骗取工程保证金。 二、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赵新闻虚构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美好乡村安置社区建设工程,骗取被害人封某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收据,证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宿州市符离镇清水苑社区绿化工程交由封某承包。加盖了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印证。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绿化保证金5万元。收款人吴庆国。 (二)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封某交了5万元符离镇清水苑工程保证金,是先和完颜某谈好后,到二楼吴庆国的办公室交给吴庆国的,吴庆国给封某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上盖了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 (三)被害人封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的一天,朱某1在安徽宿州符离镇筹备做“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因朱某1知道他在嘉兴市秀洲区以前干过园林绿化想照顾他的生意,让他去做“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附属园林绿化的的生意。吴庆国向他宣传了一些关于这个“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的一些情况。他和朱某1在吴庆国的带领下来到宿州符离清水村项目所在地。让他和朱某1相信这个所谓项目的真实性。让他们愿意把钱拿出来交所谓的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看完“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小区配套园林绿化项目的所在地,晚上朱某1和他请完颜某等人吃饭,吃完晚上饭后他和朱某1一起来到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新庄59号自建房)在三楼完颜某的办公室里、完颜某给他们看了一些《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合同》,介绍了关于《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合同》的相关情况,并为了增加他的信任,对他出示了一些关于该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资料及广西矿建集团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还多次出示了《宿州符离清水苑项目工程合同》的总承包合同。完颜某说吴庆国的亲戚也一直在想做这个园林绿化工程,如果他要是想做就要先交20万元履约保证全。他感觉20万元不太合适,只愿意先交5万元,完颜某和吴庆国商量同意他做这个工程并先交5万元保证金。该钱款是他2万朱某13万凑了5万元。第二天上午,他和朱某1、朱某1的弟弟朱某4一起来到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在三楼完颜某办公室,交钱的时候完颜某、吴庆国、朱某1、朱某4和他都在,吴庆国给他开了一张收据(上面盖了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上面是收到封某绿化保证金5万元,书证原件在朱某1手里。吴庆国收好5万元绿化保证金后,他要求广西矿建集团公司出具一个授权书,吴庆国给他一个承诺书,承诺书是吴庆国亲手写的,吴庆国亲手盖的公章,当时吴庆国从其办公室里拿出的广西矿建集团公司的公章,承诺书也在朱某1手里。2016年8月底以来,他多次委托朱某1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方一直推脱工程还未开工,朱某1也一直说被骗了,后看到安徽公共频道夜线60分节目播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利用假公章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报道,感到真的被骗了,多次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没有结果。 (四)同案犯完颜某供述,称她没有收过朱某1,封某,张某1,李某,何某一分钱,这些诈骗行为都是吴庆国做的,吴庆国既管公司的假章,又管公司的财务,所有收钱的事情都是吴庆国瞒着他干的。还有杨某2不断的从合肥等地拉人头,介绍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来挂靠,从中渔利。所有的假合同都是杨某2草拟的,吴庆国盖章收钱开收据。 (五)被告人吴庆国供述,称朱某1和封某交来的5万元现金,是清水苑项目绿化保证金也是他收的,钱交给完颜某了。 三、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在明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为虚假工程的情况下,对外声称该工程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后又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何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何某工程保证金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转账记录,证明2016年7月10日何某账户55×××62向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账户34×××24转账30万元。 2、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吴庆国收取被害人何某,河南洛阳纽爱奇风力发电基础风险保证金10万元(转账)。加盖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章 3、名片,证明杨某2系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经理。 4、施工合同及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证明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是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承包单位是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上载明,甲方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代表杨某2),乙方何某。工程名称洛阳纽爱奇风力发电塔基础。 5、收据,证明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合同履约金3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栾川县秋扒乡黄岭村村委会主任,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又名李彦宾)。2015年七、八月份,刘某来到秋扒乡黄岭村村委会想在秋扒乡搞风力发电项目,当年10月15日前后,刘某代表洛阳纽爱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和秋扒乡黄岭村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原件在村里保管,没有具体内容,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只是一个临时的《协议书》,只是表示了一个意向。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崔某1证言一致。 (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份,朋友刘莲莲介绍他到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在河南洛阳市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项目土建工程,并让他打10万元保证金到该分公司指定账户,该公司负责人完颜某带他到河南考察。他按要求于2016年6月29日将10万元保证金打入一个叫完颜崔侠的个人账户。打款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完颜某、杨某2、吴庆国三人和他一起来到河南省洛阳市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项目,完颜某给他看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2016年7月初,完颜某等人告诉他与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合同签下来,催他到宿州来签合同并再交纳保证金30万元,7月10日他到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在该公司三楼完颜某的办公室看了《广西矿建集团与河南纽爱奇风力发电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他通过手机银行向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账户打了30万元保证金,杨某2代表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与他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杨某2,完颜某,吴庆国都在签订合同的现场。2016年7月以来,他多次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方一直推脱还未开工,最近本人偶尔机会看到安徽公共频道夜线60分节目播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利用假公章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报道,感到被骗了,多次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未果。完颜某,自称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杨某2自称是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吴庆国自称是广西矿建集团淮南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宿州城东办事处59号居住并工作,并代管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公章及财务。 (四)同案犯完颜某供述,称她认识何某,《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是杨某2以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代表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和何某签的合同,是杨某2和吴庆国搞的事。何某因河南洛阳纽爱奇风力发电工程转账的保证金10万元,是吴庆国在操作,吴庆国是沈某派来的人,何某于2016年7月10日转入对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司账户:34×××24,是吴庆国在操作。洛阳秋扒乡风力发电项目是洛阳纽爱奇风力发电信息公司刘某搞的这个项目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实施。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财务及公章都是吴庆国经办的,他女儿完颜崔侠的银行卡也被吴庆国长期使用,沈某是谋划人。她认为吴庆国和杨某2以及沈某一起合伙诈骗朱某1还有何某。 (五)被告人吴庆国供述,称何某转到完颜崔侠账户上的10万元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被他在完颜某的授权下多次取现,用于完颜某日常家庭支出、消费。何某转账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账户上的30万元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被他在完颜某的授权下多次取现,用于完颜某日常家庭支出、消费。这4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都是他出具的。 三、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明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为虚假工程,对外声称该工程由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建,后又以该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骗取张某1工程保证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施工合同,证明2016年7月6日,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承包单位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沈某。 3、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证明2016年9月2日,发包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代表完颜某),承包人张某1。项目名称:洛阳纽爱奇风力发电基础。 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任职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委托完颜某为代理人,授权完颜某全权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相关事宜。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任命完颜某同志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具体负责人。 5、转账记录,证明张某1账户62×××86于2016年9月6日向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账户34×××24转账2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栾川县秋扒乡黄岭村村委会主任,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又名李彦宾)。2015年七、八月份,刘某来到秋扒乡黄岭村村委会想在秋扒乡搞风力发电项目,当年10月15日前后,刘某代表洛阳纽爱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和秋扒乡黄岭村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原件在村里保管,没有具体内容,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只是一个临时的《协议书》,只是表示了一个意向。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崔某1证言一致。 (三)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6年8月27日,在宿州人大工作的老乡陈某3告诉他说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与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公司签订的风力发电基础与道路施工项目,手续完备。第二天,他到宿州见到了陈某3和刘莲莲,陈某3和刘莲莲带他到城东办事处的一处民房内见到自称是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完颜某,完颜某说这个工程造价有12亿,需交600万元保证金。后陈某3,刘莲莲多次打电话催他到宿州签合同,出于对陈某3是人大副秘书长的信任,他于9月2日到了宿州,按陈某3的要求与完颜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3和刘莲莲两次到定远催他缴纳保证金。2016年9月6日,他通过银行卡向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账户上转了20万元。2016年10月18日晚上,他看见安徽电视台《夜线六十分》栏目播出的广西矿建集团宿州分公司完颜某利用假公司公章骗取工程保证金的事,他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四)同案犯完颜某供述,称她认识张某1,张某1的事是吴庆国在操作。如果被骗也是吴庆国实施诈骗。对于张某1如果被骗也是吴庆国,杨某2配合沈某一起搞的骗局。 (五)被告人吴庆国供述,称张某3转账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账户上的20万元洛阳风电工程保证金被转到完颜崔侠的账户上以后,被他在完颜某的授权下多次取现,用于完颜某日常家庭支出、消费。转账是完颜某本人转的或是安排其女婿崔某2转的,这笔钱他取了1.4万,另外他还按照完颜某的安排分了三、四次给杨某21.2万元。2016年底,他按照完颜某安排用张某3交的保证金中5000元钱给沈某,钱是打到沈某一个债主账号的。 五、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庆国伙同完颜某、杨某2(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与安徽宿州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萧县华某文昌苑6号、7号、8号、1号、9号楼工程的承包框架协议书。2016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协议。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吴庆国、完颜某、杨某2以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许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中的6号、7号、8号楼发包给被害人许某,骗取被害人许某缴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证明2016年6月1日,发包人是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承包人是许某,工程名称宿州华某文昌苑小区6、7、8号楼工程,工程地点萧县中山北路。广西矿建盖章,许某签名。 2、收款收据,证明2016年6月1日,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收取被害人许某文昌苑小区6、7、8号楼风险保证金10万元。被害人许某给付宿州华某文昌苑小区第四、五月项目经理工资人民币3万元。 3、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6月1日转账到完颜崔侠尾号6570账户13万元。 4、协议书、解除合同函等,证明安徽宿州华某置业公司与广西矿建公司关于开发萧县华某文昌苑小区1、6、7、8、9号楼工程的协议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了。 5、萧县人民法院民事卷宗,证明萧县人民法院在审查许某诉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及广西矿建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并于2018年7月13日将该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办。 (二)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被害人许某、证人朱某3辨认出诈骗其钱款的被告人吴庆国及完颜某、杨某2。 (三)证人朱某3证言,证明他是安徽宿州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他公司于2011年7月在萧县华某文昌苑小区开发的一期2、3、4、5号楼于2014年底竣工。二期工程1、6、7、8、9号楼于2015年对外招标。通过熟人介绍于2015年11月25日与广西矿建集团签订《工程施工总工承包框架协议》,广西矿建委托代理人是徐某,当时签订协议时对方公司还来一个杨某2经理。签协议之前二个星期,广西矿建的完颜某经理与吴庆国、杨某2一起到他们工地考察过一次,完颜某是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经理。到2016年4月30日之前,他看工程进度缓慢,他要求和广西矿建解除合同,他和公司律师到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办公地没找到人,他们采取邮寄的方式向对方进行告知了。到同年4月30日,吴庆国和杨某2到他们工程项目部向他们提出解除合同,然后双方依法解除之前签订的承包框架协议,双方没有债权债务纠纷。他公司的文昌苑小区6、7、8号楼于2017年11月份封顶,施工单位是宿州水利工程公司。 (四)被害人许某陈述,证明他经朋友介绍,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在萧县文昌苑小区有6、7、8号楼项目对外承包,他于2016年6月1日在宿州分公司与完颜某和杨某2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完颜某要求他缴纳工程风险保证金10万元及其他支持3万元,他按照完颜某要求转账13万元给完颜崔侠账户。在他组织人员入场时,当地有人阻扰,他找到完颜某反映,完颜某同意将风险保证金返还,但经他多次催要,完颜某等人相互推诿,在看到安徽电视台才知道自己被骗了。签协议时完颜某、吴庆国、杨某2都在,还说承包工程手续齐全,只要缴纳保证金,马上进场施工。完颜某还向他介绍了河南洛阳风力发电工程、灵璧县粮食储备库工程都是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工程,都符合开工条件。协议书是杨某2事先打印好的,吴庆国按照完颜某安排在协议上盖上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的公章,完颜崔侠给他开的两张收据,吴庆国在收据上盖的公章。 (五)被告人吴庆国供述,称与安徽宿州华某置业公司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是杨某2制作的,这个工程是虚假的。2016年4月30日,他和杨某2一起找华某公司的朱某3将协议书解除了。这个工程骗了许某13万元,转账到完颜崔侠账户的,完颜崔侠账户上显示的取现都是他经完颜某安排取的,账户上的资金都是收他人的保证金。 (五)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1日11时许,河南省固始县居民朱某1通过书面向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赵新闻以交纳工程金为由诈骗10万元,遂案发。2017年3月14日14时,民警在灵璧县院内将被告人吴庆国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庆国出生于1965年6月13日。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庆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公诉机关关于起诉书中的第一起被告人吴庆国等人利用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骗取被害人朱某120万元后退还7万元和第二起利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工程骗取被害人朱某110万元的指控,经查,被害人朱某1在承包被告人吴庆国等人介绍的河南洛阳风力发电项目时缴纳给被告人吴庆国20万元,后因该工程未能实施,在被害人朱某1多次追要保证金仅退还7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庆国等人又介绍给被害人朱某1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工程,被害人朱某1缴纳的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清水苑”工程10万元保证金系被告人吴庆国等人从未退还给被害人朱某1的剩余13万保证金中抵扣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与被告人吴庆国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起诉书中该二起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3万元,故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庆国已退还被害人封某保证金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庆国退还被害人封某5万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辩护人提出该保证金已退还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何某被骗40万元保证金中的27万被被告人吴庆国等人汇至河南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河南洛阳纽爱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能证明,被告人吴庆国等人以广西矿建宿州分公司名义打款30万给该公司,但该事实仅能证明被告人吴庆国等人诈骗赃款的去向,没有证据证明该款已退给被害人何某,故该款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庆国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庆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庆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庆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庆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庆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庆国退赔被害人朱某1、李某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庆国与同案犯赵新闻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1、章某、姚某1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吴庆国与同案犯赵新闻共同退赔被害人封某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庆国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害人许某人民币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强

审 判 员  马东梅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溪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