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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2刑初17号

刘家洋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家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 (2019)皖152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家洋,男,汉族,1993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霍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2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收到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刑诉【2018】54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刘家洋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刑诉【2018】54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