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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2执465号之二

朱某颖、张某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朱某颖;张某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某颖,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张某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关于朱某颖申请执行张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作出了(2018)桂0202执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源所有的位于广西××潭中××小区东区××单元××房屋及××架空层××号车库,并委托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网络司法拍卖上,买受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以XXXXXX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某源所有的位于广西××潭中××小区东区××单元××房屋及××架空层××号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