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某颖,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张某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关于朱某颖申请执行张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作出了(2018)桂0202执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源所有的位于广西××潭中××小区东区××单元××房屋及××架空层××号车库,并委托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网络司法拍卖上,买受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以XXXXXX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某源所有的位于广西××潭中××小区东区××单元××房屋及××架空层××号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