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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民终427号

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传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传亮;王月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松兜路**之七。

法定代表人:万志萍,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亮,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星,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传亮、王月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映红

审判员  胡林蓉

审判员  章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亚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