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487号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蓉,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兴,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