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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487号

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张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487号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蓉,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兴,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