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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81财保9号

刘忠怀与乔风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忠怀;乔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财保9号

申请人:刘忠怀,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

被

申请人:乔风国,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人。 申请人刘忠怀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风国所有的鲁P853**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忠怀自愿以其与赵爱琴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开发路西五巷5号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乔风国所有的鲁P853**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二、对刘忠怀、赵爱琴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开发路西五巷5号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div> 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申请人刘忠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敖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