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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1396号

刘秀丽、康以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秀丽;康以静;马连军;临清市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康以静,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连军,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以静,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岩,总经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财产,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名下046678、049674、049675、053846、056876、058000、060049的查封,解除062850、049556、049557、056530、059807的轮侯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