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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执恢29号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梁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梁韶文;黄伟春;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8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金融路**。 负责人王永助,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梁韶文,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黄伟春,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保发大厦(配套服务楼第2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0520N。 法定代表人陈康富。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与梁韶文、黄伟春、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2586.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575.74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89元,执行款人民币72586.7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0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8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