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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28号

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沈俊;廖兴伟;张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28号

申请人: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4745E。

法定代表人:常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伟,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沈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廖兴伟,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张争利,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俊、廖兴伟、张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俊、廖兴伟、张争利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由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俊、廖兴伟、张争利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