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28号
申请人: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4745E。
法定代表人:常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伟,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沈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廖兴伟,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张争利,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俊、廖兴伟、张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俊、廖兴伟、张争利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由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优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俊、廖兴伟、张争利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