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候明,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4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