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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65号之一

杨双娥、何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双娥;何明波;秦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双娥,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10日,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何明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秦辉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双娥与被执行人何明波、秦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民终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明波、秦辉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明波、秦辉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明波、秦辉霞人民币6733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瑞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汝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