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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刑初18号

蒲良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蒲良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良元,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二部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良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柯文俊、被告人蒲良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蒲良元在重庆市万州区宾馆楼下以350元的价格向敖某贩卖冰毒一小包,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贩卖的冰毒被民警从敖某处查获,经称重为0.63克。经检验,查获的物质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蒲良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人敖某的证言、被告人蒲良元的供述、抓获经过说明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良元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良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蒲良元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蒲良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良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蒲良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纯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棵

书记员向均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