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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恢787号

林钟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钟林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恢787号 申请执行人林钟林,男,1956年1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张维权,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项光宇,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林钟林、张维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9678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项光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项光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钟林、张维权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项光宇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项光宇坐落于汤家桥大自然家园1-5幢地下车库2082号的车位,申请人收到执行款225848.15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项光宇名下坐落于永中街道中大锦园B幢1206室的房产(权证号:070896;土地证号:温国用(2006)第2-14**),本案轮候查封,已抵押中信银行温州分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项光宇名下坐落于永中街道万鑫锦园6幢404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58623号),本案轮候查封,已抵押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项光宇名下坐落于七三村的房产(权证号:111873;土土地证号:温集用(1992)第04-405**,本案轮候查封,集体性质房产;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项光宇名下坐落于汤家桥大自然家园3幢1501室的房产(权证号:492275;土地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1-776**轮候查封,抵押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项光宇在温州中科永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63%的股权,投资额为2000万元;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在温州广青钢业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投资额为258万元,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项光宇名下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号牌浙C×××××)小型汽车一辆,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两年。法院无法处置。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0941.6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项光宇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项光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