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申1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卢昀,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诉讼
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联红,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审
被告:沈晓荣,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卢昀因与被申请人王联红、原审被告沈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浙0783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如下:王联红与卢昀、沈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联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王联红到庭参加诉讼,沈晓荣、卢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做出判决,并于2017年12月1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卢昀、沈晓荣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8日,再审申请人卢昀向本院申请再审,其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判决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之期限。 综上,卢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卢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智杰
审 判 员 吕美丽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晶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