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502执恢21号

宜宾诺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李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诺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李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诺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都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5473758-6。

法定代表人:刘富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琦,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依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琦1653535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虹

审判员 严越春

审判员 邹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学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