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诺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都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5473758-6。
法定代表人:刘富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琦,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依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琦1653535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虹
审判员 严越春
审判员 邹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学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