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1081行初8号

时德和与绥芬河市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时德和;绥芬河市林业局;绥芬河市阜宁镇建西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黑1081行初8号原告时德和,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畜牧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秀,男,1953年10月1日,满族,牡丹江劳动保障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绥芬河市林业局,住所地绥芬河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吕靖,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王法庆,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亨洙,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绥芬河市阜宁镇建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阜宁镇建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守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德,副书记。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时德和诉被告绥芬河市林业局、第三人绥芬河市阜宁镇建西村民委员会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时德和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德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时德和负担。

审 判 长  单国勇

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

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月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