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65号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
法定代表人:代可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妍妍,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妍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