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沪0106民初29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黄某1,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黄某1,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黄某2,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黄某3,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黄某4,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某、黄某1诉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某、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黄凤山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分之一所有权。事实理由:被继承人黄凤山(2004年10月21日报死亡)与李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被继承人黄凤山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被告协商一致,本案所涉上述的遗产由原告李某某、原告黄某1继承,其余被告均放弃上述遗产继承份额。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上海市静安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联合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所有权,由原告李某某享有五分之三份额,原告黄某1享有五分之二份额;
二、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所有权变更手续由原告原告李某某(由法定代理人黄某1为其办理)、原告黄某1负责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黄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13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立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