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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2民初6300号之二

单闽与夏晓飞、夏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闽;夏晓飞;夏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300号之二

原告:单闽,男,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晓飞,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英,夏晓飞妻子。

被告:夏秀华,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单闽与被告夏晓飞、夏秀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单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沈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