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300号之二
原告:单闽,男,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晓飞,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英,夏晓飞妻子。
被告:夏秀华,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单闽与被告夏晓飞、夏秀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单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沈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