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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1执恢128号

薛世猛与于国春、王明志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世猛;于国春;王明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1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薛世猛

被执行人:于国春、王明志申请执行人薛世猛与被执行人于国春、王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吉082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宇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