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农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立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徐水风,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程立宏,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西首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7970078-X。
法定代表人:程立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立虎、徐水风、程立宏、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1845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921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