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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1执943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立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立虎;徐水风;程立宏;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农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立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徐水风,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程立宏,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西首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7970078-X。

法定代表人:程立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立虎、徐水风、程立宏、山东泰安岳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1845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921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