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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102号

王东、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02号

申请人:王东,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申请人王东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