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4民初195号
原告:刘小梅,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容,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县创新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大槐树镇城东村锦绣华府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伟,经理。
原告刘小梅诉被告洪洞县创新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小梅负担。
审判员 杨青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茵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