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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5民初7845号

宋修桂与姜永伟、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修桂;姜永伟;陈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5民初7845号

原告:宋修桂,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永伟,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陈玉萍,女,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宋修桂与被告姜永伟、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向被告姜永伟、陈玉萍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修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