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8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辣椒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力,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喜福,洮南市洮府乡福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辣椒协会与被执行人丁喜福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的(2017)吉088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喜福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辣椒协会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喜福立即给付赔偿款7904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喜福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丁喜福现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辣椒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丁喜福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故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81执7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