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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91民初2512号

2512孙欢与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欢;朱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2512号

原告:孙欢,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兴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磊,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生,住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欢与被告朱磊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孙欢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孙欢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震

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

人民陪审员  胡通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浒

书记员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