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2512号
原告:孙欢,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兴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磊,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生,住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欢与被告朱磊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孙欢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孙欢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震
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
人民陪审员 胡通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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