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0522民初223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女,,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东营区。系被告崔某姐姐。
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崔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崔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与崔某于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李某于2018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鲁05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自上次提起诉讼,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并没有改善。现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崔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xx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车牌号为鲁E×××**的面包车一辆均归崔某所有,崔某补偿支付给李某50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经济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巴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