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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724号

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与龚家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龚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724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陵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QY211X。经营者:祝明学,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龚家勇,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龚家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新联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桂玥

书记员姜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