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刚,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赵晶坤,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颖,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刘恒刚申请执行赵晶坤、张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晶坤所有的丰田牌车辆,车牌号为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抵押,变卖。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智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