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5民初1672号之一
原告:陈振峰,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榕,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超,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振峰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闫 保 平
人民陪审员 孟 中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占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