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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5民初1672号之一

陈振峰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8-1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振峰;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5民初1672号之一

原告:陈振峰,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榕,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超,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振峰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闫 保 平

人民陪审员 孟 中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占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