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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03刑初8号

陈洁、黄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洁;黄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403刑初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洁,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18年11月30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琪,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18年11月30日经平坝区人民检察院院决定,同日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8〕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洁、黄琪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洁、黄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畅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陈洁、黄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为偿还赌债,在贵安新区富士康上班的被告人黄琪、陈洁经商议后,来到贵安新区富士康二期E栋厂房鞋柜趁无人之机,采用强行拉开鞋柜的方式,分别盗窃了存放在1E2-1823号鞋柜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1E2-1506号鞋柜内的一部青葱牌CONG手机、1E2-1811号鞋柜内的一部VIVOX20A手机及1E2-1911号鞋柜内的一部金立手机、一张农业银行卡和陈其华身份证一张;并利用盗窃所得的金立手机和农业银行卡、身份证采用短信验证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通过微信充值及转账套取农业银行卡内的2987元人民币。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部手机价值总计人民币10671元。另查明,被盗物品已被侦查机关找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领条及谅解书等,被害人鲁某、杨某、陈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黄琪、陈洁的供述及辩解、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洁、黄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量刑。被告人陈洁、黄琪为了偿还赌债盗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可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物品已被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二被告人家属也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谭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周家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