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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22执2386号

林素全、林爱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素全;林爱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322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林素全,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爱琼,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素全与被执行人林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爱琼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林爱琼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爱琼名下有坐落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道××路××号××号楼××室的房地产,本院(2018)闽0322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杨美香与被执行人林爱琼民间借贷一案已裁定查封、处置中。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爱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322执197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3132号]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322执2386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3164号]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322执197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3132号]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宝林

审判员  林 炜

审判员  胡志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