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294号
原告:杨志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牟涛,男,成年人,住利川市。
原告杨志伟与被告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杨志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伟负担。
审判员 黄忠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