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4608号
原告:陈士芳,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现住沭阳县。
原告:殷正全,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现住沭阳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景辉,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清,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泗阳县人,居民,住泗阳县。
被告:无锡市欧斯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祁路****。
法定代表人:李先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div>
负责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卓才,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芳、殷正全诉被告张成清、无锡市欧斯特运输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士芳、殷正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盼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星星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