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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3执2319号

余荣洪与开平市东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天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荣洪;开平市东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783执2319号

申请执行人:余荣洪,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被执行人:开平市东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宝源中路**首层**铺位。

法定代表人:张天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天东,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余荣洪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东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天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天东在2019年1月5日支付现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24575元给申请执行人余荣洪。另被执行人张天东已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710元。申请执行人余荣洪以其与被执行人张天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余荣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粤0783执23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徒有劲

审判员 梁 丽 冰

审判员 黄 婷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伟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