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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6民初55号

柴雪、赵祥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9-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柴雪;赵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6民初55号

申请人:柴雪,女,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

申请人:赵祥利,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柴雪与被申请人赵祥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柴雪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祥利在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进行保全,保全财产金额为40000元,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祥利在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