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23财保2号
申请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万法,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马世仁,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
申请人: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汾介路北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郝柏林,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世仁所有的挂靠在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马世仁所有的挂靠在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期限自2019年1月11日到2021年1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被申请人马世仁、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保全。
审判员 南夸尖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