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524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黄卓余,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
申请人:杨文沛,男,1955年5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
原审
被告:吴蓉,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住成都市金牛区。再审申请人黄卓余因与被申请人杨文沛、原审被告吴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云05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卓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国荣
审判员 李绍良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