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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524民申3号

黄卓余、杨文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卓余;杨文沛;吴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524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黄卓余,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

申请人:杨文沛,男,1955年5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

原审

被告:吴蓉,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住成都市金牛区。再审申请人黄卓余因与被申请人杨文沛、原审被告吴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云05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卓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国荣

审判员  李绍良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