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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刑初29号

张建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2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张建飞,男,1990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C1证机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府谷县,现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飞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22时10分,被告人张建飞饮酒后驾驶陕K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XX镇XX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建飞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85.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张建飞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车。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笔录、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飞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笔录、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建飞血液中乙醇浓度略超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飞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永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磊